指行為時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惟「心神喪失」之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
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
故刑法已將判斷標準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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