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對他人不利的資訊,讓他人感到內心恐懼,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交付所持有的財物。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 金錢、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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