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持有為所有

侵占罪共通之構成要件要素,凡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狀態繼續中,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擅自處分或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應構成侵占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刑法 第 335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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