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持有為所有
為
侵占罪
共通之
構成要件
要素,凡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狀態繼續中,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擅自處分或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應構成侵占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
3萬元以下
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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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