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的型態之一,規定於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法律上對於已經判刑確定的某些特定犯罪人,國家元首特別予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原則上只赦免犯人的刑罰,而不消滅其犯罪行為,所以再犯時仍以累犯論。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