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的故「意」,更精確一點來說其實就是「實現構成要件的認識和意欲」(Wissen und Wollen der Tatbestandsverwirklichung)。
引起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原則上不是刑法所關心的重點,行為人的動機為何、良善與否並不會影響到故意犯罪的成立,至多只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也就是說,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的故意支配之下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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