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

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21上369)。而至於「其他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之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的不正當利益而言。

無論是「賄賂」或「不正利益」,均必須是對於該公務員仲裁人所為之特定職務行為的相對給付。否則,二者若無對價關係,則財物或利益即非「賄賂或不正利益」。

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84台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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