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件的實體事項(有罪或無罪、有無理由)加以判斷所為的裁判,稱為實體裁判,就除此之外的事項所為的裁判,則屬形式裁判。
不受理是屬於形式裁判的一種,其係因訴訟條件欠缺或消滅(例如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提出告訴或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無審判權、被告死亡等原因,致法院無從對實體事項下判斷而為之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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