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不訴不理」,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若法院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依刑訴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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