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詰問

為避免證人鑑定人交互詰問程序,出現無秩序、不當的詰問,浪費時間,延滯訴訟程序,甚或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真實之發見,下列事項是屬於不當詰問,原則上應予禁止:

  1. 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2. 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3. 抽象不明確的詰問。
  4. 為不合法的誘導。
  5.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
  6. 重覆之詰問。
  7. 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
  8. 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
  9. 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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