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簡單來說,就是在法院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領取要送的文書。
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刑事訴訟法第60條)
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公示送達(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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