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

(public defender)

法院職員(具公務員身分)之一,經國家考試晉用,其職務係經審判長指定後,擔任具體個案被告辯護人,協助被告保障其訴訟權益

存廢問題

我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

公設辯護人之存廢曾於88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廢除,惟因律師義務辯護推行受阻,也基於諸多因素,於 89 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採行「國選辯護」與「義務辯護」雙軌制,確立公設辯護人立於不廢的結論。然而,自民國90年起,已不再招考,現改由指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或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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