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

被告拘提逮捕羈押後,經檢察官法院命繳納一定之具保金額,以代替羈押之替代處分。

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繳納後,在未經依法沒入前,國家委由代理國庫之銀行加以保管,保證金仍屬具保人所有,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期間,自得生有利息,且屬具保人所有。

例如 在許多刑事案件,當被告關在看守所一陣子之後,法院有時候會裁定被告可以繳交刑事保證金(交保)後重獲自由,而不用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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