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
依刑訴第6條規定:
數同級法院
管轄
之案件
「相牽連」
者,得合併由其中一
法院管轄
。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
繫屬
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
裁定
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故犯相關連之數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得由一
法院
合併審理。
相關條目
訴訟經濟
合併偵查
合併起訴
刑法
,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