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合法提起告訴,對於其他共犯而言,對其中一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而言。亦即,告訴人告共犯的其中一人就等於告全部共犯,決定不告共犯中的其中任何一人就等於不告所有共犯。

例如 甲乙二人共同圍毆丙,事後丙憤而向檢察官對甲提起傷害告訴,則該告訴效力同時及於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中的一人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話,不論是提出告訴的效力,或者是撤回告訴的效力,都會擴及到其他共犯。

例如 甲、乙共同打傷丙後,因為甲下手比較重,丙只對甲提出傷害告訴,但提出告訴的效力也會擴及到乙。因此,檢察官對於乙的傷害行為,必須要偵查,認為有犯罪事證時,可以同時起訴甲和乙。如果後來丙與乙達成和解,只對乙撤回告訴,但是撤回傷害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甲。所以,檢察官對於甲、乙共同打傷丙的犯行,都要作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