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一體原則係指各級檢察官應視為一整體,檢察官須上命下從。檢察官為檢察機關不可分割之一份子,對於法院,獨立行使檢察職權。
檢察一體原則進而衍生出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及職務收取、 職務移轉權,以統一全國檢察官起訴及裁量之標準,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平等性。
由於檢察權之內涵,仍屬司法行政權行使之作用,與一般行政權行使之性質相近,故而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檢察機關,仍應受階級攸分、命令服從關係之拘束。但檢察一體仍有界限,如 法定原則(偵查、起訴、不起訴須依法律規定為之)、涉及形成個人心證之事實及法律判斷等事項不受檢察一體干預。
簡言之,上自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下至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形成上下一體、脈絡相連之職務服從及命令執行關係,以建立結構縝密、職能完整之國家檢察體系,使犯罪或危害公安事件無所遁形。此即為「檢察一體原則」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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