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刑事)

簡單來說,就是寫答辯狀替自己辯護,請法院判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 (答辯書之提出)
  1.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10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2.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3.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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