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規定,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依法撤回自訴後,訴訟關係已經因為撤回而消滅,法院無庸為任何裁判,否則即屬訴外裁判,其效果同於撤回公訴而異於撤回告訴。而因撤回自訴之效力,並不及於撤回自訴人以外之人,因此,該等人不受拘束,仍得依法再行自訴或告訴,檢察官亦仍得偵查起訴,並不同第260條拘束,此點與撤回公訴有別。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