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力

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確定力」。裁判於不得聲明不服時確定,所謂不得聲明不服,係指不得再加以抗告上訴

已確定之判決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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