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詰問

指行交互詰問時,所提問的問題含有「答案」之問話方式,根據實務經驗,由當事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一般是有利於該造當事人之友性證人,因此若行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證人頗有可能迎合主詰問者之意思,而做非真實之供述,故而原則上在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只有在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或無導出虛偽供述之危險時,例外允許主詰問為誘導詰問。故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反詰問則可(刑訴166-2條第2項)。

誘導詰問例如:檢察官證人:「你在案發時是否看到被告拿刀砍被害人?」將「被告拿刀砍被害人」置於問題中。

刑事訴訟法 第 166-1 條
  •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2. 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3. 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4. 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5. 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6. 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7. 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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