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交互詰問時,所提問的問題含有「答案」之問話方式,根據實務經驗,由當事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一般是有利於該造當事人之友性證人,因此若行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證人頗有可能迎合主詰問者之意思,而做非真實之供述,故而原則上在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只有在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或無導出虛偽供述之危險時,例外允許主詰問為誘導詰問。故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反詰問則可(刑訴166-2條第2項)。
誘導詰問例如:檢察官問證人:「你在案發時是否看到被告拿刀砍被害人?」將「被告拿刀砍被害人」置於問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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