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告

言詞辯論程序首先從檢察官開始,檢察官所做的辯論稱為「論告」。意即公訴人(檢察官)或是自訴人在法庭上對法官論述被告所犯的罪行及所依憑的證據

檢察官應該就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提出各項證據,並說明如何能夠證明被告犯罪。

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遭到被告或辯護人主張沒有證據能力的話,檢察官也應該就這個疑問,提出法律上的意見,陳述這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的依據。

如果被告否認犯罪的話,也要對被告答辯的內容,提出為何他答辯的內容不可採信,或者他所提出不在場證明是虛假的理由。再就各項證據所呈現出的對犯罪事實的證明力作一個總結,說明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

最後,說明被告所犯之罪應該適用的法條。另外,涉及到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應該沒收的話,也要一併說明沒收的法律依據。不過,由於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的話,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被吿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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