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而為科刑判決之意。
例如 甲男強制猥褻乙女,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起訴後法官認為應是強制猥褻,故變更檢察官所引強制性交罪之法條,為強制猥褻的法條。
根據法院可否逕行變更法條,實務上分為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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