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陳述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此規定旨在揭示訊問被告之程序,並非僅為獲取犯罪證據,亦在使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陳明有利於己之事實,法院審理時就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應逐一訊問而使被告連續陳述,方足以發現真實,並兼顧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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