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由被告方面選任之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隨時且「獨立」選任辯護人。所謂「獨立」係指不受被告意思所拘束,縱使被告不願選任辯護人,其他依法有選任權之人亦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偵查中之委任,效力不及於審判、每一個審級之委任,效力亦不及於下一個審級。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