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自由」,「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自由」之權利。
整體而言,人民居住自由,係指在居所或住所的自由,任何人在他的住居所內,有權享有一個安寧居住的空間,外力(包含國家公權力及第三人)不得非法侵入干擾,人民在安寧居住空間自由地發展其人格,並同時衍生出隱私權。
美國憲法強調並認為,「個人隱私與不受官方干擾」是自由的基本元素。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人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物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扣押之權,並不得非法侵犯之。除有正當理由,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