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的機關協商未果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就機關爭議而為判決。應在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日起6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憲法訴訟法第65條)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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