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通訊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屬於對於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而憲法特別將此類視為基本權加以保障,其背後亦有賦予個人人格隱私權之深層意義:

基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國家在非有法令依據的情形之下,不可任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加以侵擾、侵犯。

保障主體

秘密通訊自由除了保障寄件者外,亦應包含收件者,此即是因通訊具雙方性本質。正如同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表示:「……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由此可知通訊的另一方亦受到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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