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規定

概括規定又稱「概括條款「,係指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依命令或禁止的行為,沒有具體地指明其法律事實,或其構成要素,而僅以抽象的語氣,為含混籠統之規定之條文。如必要時、認為公益上之必要、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無正當理由、致生公共危險、其他…等均屬之。

舉例

民法第148條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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