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就是「不知情」,「惡意」就是「明知或可得而知」。
在民法中,區分善意與惡意最主要的是看意思表示者是否知情。善意代表當事人不知情,惡意代表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例如 民法第27條第3項之「善意第三人」,此所謂善意,即指不知其代表權受有限制而言;又如民法第107條所稱善意,係指不知其代理權受限制及撤回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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