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民法上判定過失責任輕重的標準,程度上比普通一般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還要再高一點,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程度的注意,以致於發生了損害,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若欠缺此注意義務,法律上又稱「抽象輕過失」。

學者、《民法》起草人史尚寬認為
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程度,因事件之種類、行為人之職業、危險之大小、被害利益之輕重而有差異,例如職業上之行為需有業務上之熟練與技能,其業務上應有之注意要求個該業之熟練與技能如有欠缺,即有過失。但有不得已之情形,則應從輕審酌。

內科醫師在緊急情況,有實行外科手術之不得已時,則雖未盡專門外科醫師之注意,不得謂有過失。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