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損害賠償

如果是指「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就是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沒有民法第976條的理由而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受到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受害人沒有過失,才能請求。(民法第978條、第979條)

法定解除婚約事由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 故違結婚期約。
  3. 生死不明已滿1年。
  4. 有重大不治之病。
  5.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6.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7. 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上述情形解除婚約,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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