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定作人是
承攬契約
裡頭,相對於
承攬人
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
民法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義務
民法
上,定作人的義務包含:
給付
報酬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協力
義務
:工作若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有作為之義務。若不為之,承攬人得定期限
催告
其完成。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完成者,承攬人得
解除契約
,並得
請求
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
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
定作人
受領
工作物前: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相關條目
承攬
承攬人
承攬契約
侵權行為
民法
,
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