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變更

客體變更又稱內容變更,係指權利主體不變,僅變更權利標的,可分為量的變更及質的變更:

  1. 量的變更:如債之一部因清償而減少、不動產租賃租金之增減(民法第442條)、所有權客體之物的增加、附合(民法第811-812條)、混合(民法第813條)、加工(民法第814條)
  2. 質的變更;如普通債權變為損害賠償債權、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質權之變賣價金(民法第8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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