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係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留置權的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民法第928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