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民法 第768條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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