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
動產
、未登記之
不動產
或
所有權
以外之
財產權
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民法 第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
公然
、繼續
占有
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相關條目
不動產役權
拆屋還地
原始取得
時效不完成
時效
民法
,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