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責事由

判斷債務人是否已「履行債務」時,其先決問題是: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債務人是「可歸責」。歸責事由即在討論法律上對於不同情狀下,債務人之責任輕重。法律所規定之責任愈重,則愈可能違約而須向對方賠償。

民法上債務人之歸責事由從責任最重至最輕分別:

  1.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包含不可抗力責任通常事變責任
  2. 故意責任:因為一般債務人不會故意去損及他人,因此要求債務人只要沒有故意就不用負責,是最輕的責任。
民法 第220條
  1.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2.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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