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性原則

(Abstraction principle/Abstraktionsprinzip)

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

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是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

換言之:行為的效力不以其原因行為的有效為依據。基本上無因性原則用在金融制度上,可以有助支付工具的流通性。

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不當得利便為解決無因性缺點的一項利器。因為雖然無因性原則使得不管原因行為效力如何,行為都不受影響,但是這樣有時難免造成不公平不正義之情形,因此設立不當得利制度來補救。此為不當得利功能之一。

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

例如 甲跟乙買一顆柳丁,並且移轉所有權。雖然買賣契約無效,但是所有權仍然從乙變成甲所有,不因買賣契約無效而受影響。這時雖然所有權是甲的,但是乙可以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柳丁。

如下圖所示,一般的買賣行為會被拆成3個行為(2個處分行為及1個負擔行為),若買賣契約無效,支付價金及標的物之行為仍然有效,不因負擔行為無效而無效,是為無因性原則。

–支付價金(處分行為)–> 甲–買賣(負擔行為)–乙 ←-交付標的物(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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