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習慣外,不得創設。」稱為「物權法定主義」,也就是不可以任意創設法有明文8種物權以外的物權。物權法定的主要理由在於:物權具有對世性,自由創設物權,可能會有害公益以及交易安全。

相對而言,債權則不具有這個特性,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強行規定的範圍內,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創設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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