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類型只能依據法律習慣法創設(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包括:

  1. 類型強制:物權之種類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2. 類型固定:物權的內容須依法律之規定

理由

  1. 物權之絕對性:物權得對抗一般之人,若得以契約創設,對公益有害(舊民法757條立法理由)
  2. 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益:若任意創設對所有權限制或負擔之物權,有礙於所有權自由
  3. 交易安全之保護:種類和內容的法定化,方便公示,減少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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