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類型只能依據法律及習慣法創設(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包括: 類型強制:物權之種類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類型固定:物權的內容須依法律之規定 理由 物權之絕對性:物權得對抗一般之人,若得以契約創設,對公益有害(舊民法757條立法理由) 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益:若任意創設對所有權限制或負擔之物權,有礙於所有權自由 交易安全之保護:種類和內容的法定化,方便公示,減少交易成本 相關條目 物權 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類型 一物一權主義 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民法, 民法物權,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