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債
種類之債
特定後,則給付內容可茲特定,方產生
給付不能
之概念。其特定方法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指債務之履行,已完成一切應為之行為。
類型
可分為:
送付之債
往取之債
赴償之債
相關條目
清償
代位清償
-
第三人清償
一部清償
-
代物清償
-
新債清償
清償地
送付之債
-
往取之債
-
赴償之債
收據
民法
,
民法債編
,
清償
,
清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