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民法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雖有股東會此一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得以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部分,然因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也不常集會,故設有監察人之監督機關,就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隨時進行監督以補股東會之不足。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至少應有2位。監察人之任期,最長不得逾3年,但連選得連任。

權責

監察人主要之權限,例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行使公司代表權,包括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或者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等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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