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總會 社團總會係社團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由社員組成。 權責 根據民法第50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以下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變更章程。 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總會由董事為召集權人,若董事不召集,則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董事必須召集。社團總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相關條目 法人 法人之本質 法人擬制說 法人否認說 法人實在說 法人設立主義 強制主義 立法特許主義 許可主義 準則主義 法人類型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 - 營利社團 - 中間社團 社團總會 總會決議 代表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