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
以「社員」為基礎所設立,具法人資格的組織,目的在於處理社員的共同事務,其重要決定應由全體社員或社員所選出的代表機關為之。
依社團之目的可分為營利社團及公益社團:
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依特別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並
登記(民法第45條);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應經
主管機關許可並
登記(民法第46條)。因社團為人之集合體,故須有二人以上方得成立。
例如 具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專利師公會等。相對於此,以「財產」為基礎,所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且具公益性及法人資格的組織,則為「財團法人」,例如 具法人資格的基金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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