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依民法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雖有股東會此一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得以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部分,然因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也不常集會,故設有監察人之監督機關,就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隨時進行監督以補股東會之不足。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至少應有2位。監察人之任期,最長不得逾3年,但連選得連任。 權責 監察人主要之權限,例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行使公司代表權,包括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或者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等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等。 相關條目 社團總會 派下員大會 內線交易 釋字第24號-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釋字第81號-監委得兼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釋字第101號-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民法,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