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總會

社團總會係社團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由社員組成。

權責

根據民法第50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以下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1. 變更章程。
  2. 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3. 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4. 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總會由董事為召集權人,若董事不召集,則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董事必須召集。社團總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