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總會係社團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由社員組成。
根據民法第50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以下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總會由董事為召集權人,若董事不召集,則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董事必須召集。社團總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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