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法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係指具備
無因管理
要件,即客觀上為他人之事務、無
法律
上
義務
,主觀上利益歸屬本人之意思,且管理行為必須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管理人義務: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管理行為、通知義務、報告義務、交付金錢
孳息
義務、使用本人之利益或金錢支付利息義務。
管理人權利: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清償負擔債務請求權、
損害賠償
請求權
相關條目
無因管理
真正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
誤信管理
幻想管理
民法
,
民法債編
,
TAG: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