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離婚調解筆錄

離婚訴訟或離婚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離婚調解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離婚即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須在時限內完成登記

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依照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收到筆錄正本後的30日法定期間內進行登記。若是沒有正當理由超逾法定期間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就會處被一定金額的罰鍰

家事事件法 第30條(調解之效力)
  1.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3.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可線上完成登記

透過網路線上進行離婚登記,僅限於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離婚案件,因為這些案件在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筆錄成立時都已發生效力,提供民眾線上申辦不致產生爭議,且可節省民眾臨櫃辦理登記所需的時間及交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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