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確認之訴,係指於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所提起之訴訟(在同一訴訟程序原告提起為訴之追加,被告提起則為反訴)。
經中間確認之訴所確認或否認之法律關係,生充足之既判力,當事人即不得再以之為訴訟標的另行起訴以求救濟,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中間判決就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裁判者,其裁判之事項,常為中間確認之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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