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平等主義
本於
憲法平等原則
與
訴訟權
保障,
兩造
當事人
均有平等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
之機會,
法院
於程序進行中並應本此原則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平衡,以達真實信賴之目的。
配套制度
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排除(§28Ⅱ、§436-9)
集團訴訟制度(§44-1~§44-3)
弱勢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選定(§44-4、§77-25、§585)
訴訟救助(§107)
審判長
闡明權
行使(§199)
舉證責任轉換
(§277 但書)
證明妨礙之認定(§282-1)
兩造言詞辯論(§297Ⅰ)
書證提出之協助(§342Ⅲ)
相關條目
攻防方法
民法
,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