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 100% 20% 40% 40%>
參加效力
既判力
理論依據
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責任分擔
一事不再理
效力
通說:本訴敗訴時始發生
不論本訴勝、敗訴均發生
效力被排除情形
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
當事人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再審事由
主觀範圍
及於告知人與受訴訟告知人
及於當事人即視同當事人
客觀範圍
包括
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
、判決理由之判斷
僅及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職權調查事項
否
是
執行力
無
給付之訴
時有
相關條目
缺席判決
參加人
民事訴訟法
,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