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 100% 20% 40% 40%>
參加效力 既判力
理論依據 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責任分擔 一事不再理
效力 通說:本訴敗訴時始發生 不論本訴勝、敗訴均發生
效力被排除情形 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再審事由
主觀範圍 及於告知人與受訴訟告知人 及於當事人即視同當事人
客觀範圍 包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判決理由之判斷 僅及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職權調查事項
執行力 給付之訴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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